漳州新闻网讯(邱诗晴曾炳霖)多次以向他人借用手机为名,登录机主的支付宝、微信等账户,盗刷钱财数万元。近日,东山县法院以犯盗窃罪,依法判处何某强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何某强长期超前消费信用卡额度,却苦于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支撑,遂萌生借用他人手机盗刷钱财的想法。今年1月至2月期间,他以多种理由向被害人何某春、何某耀、徐某辉借用手机,并趁其不注意,通过登录他们个人的支付宝、微信等账户进行直接消费、套取现金或转账还款。2月13日,何某强被东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法官审理认为,何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价值553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何某强多次实施盗窃、有盗窃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何某耀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大家在享受电子支付带来便利的同时,千万不要忽视对手机号码绑定的各类账户信息的安全防护。同时,不要轻易将手机借给他人,当心钱财被“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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