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新闻网讯(陈颖颖)近日,南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零口供”贩卖毒品案件,经二审终审,卢某获刑九年五个月,罚金六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2016年至2017年间,卢某共22次在南靖县山城镇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庄某、韩某、肖某、戴某四人,合计贩卖21.4克,得款人民币6100元。办案检察官接到此案后发现,卢某对贩卖毒品一事全部予以否认,并辩解是其一无法提供姓名的女性朋友使用其手机微信与购毒人员交易,其均不知情。
针对此情况,办案检察官找到四名购毒人员,逐一确认购毒人员陈述的真实性,并让购毒人员指认毒品交易地点及辨认被告人卢某。此外,检察官还调取卢某的微信信息,发现其使用的微信是经过实名认证的,每次收取毒资后均立即将钱款提现至微信所绑定的本人银行账户中。至此,该案已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检察官遂于2019年3月14日以贩卖毒品罪对卢某提起公诉。
在开庭审理中,卢某仅承认部分贩毒事实,对其他部分事实仍拒不承认,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2019年5月8日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罚金六千元。卢某不服,提出上诉,后又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量,裁定准许卢某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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